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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第四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文件、卫医发【2002】193号执行病案管理。

二、病案设专人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需封存病历必须在医务科、病案科、患者或患者代理人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住院期间,病历在病区封存,归档病历在病案室封存,启封亦相同办法。

四、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存。

五、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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