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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为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公室、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改革补偿机制,落实举办主体投入责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基本医保政策,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政策。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增加举办主体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医疗费用水平相对稳定,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或调整举办主体的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分级定价,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差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四)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三、改革范围

我市市区内所有城市公立医院。

四、改革的内容

一是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药饮片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二是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举办主体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方式多方共担。三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提高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价格偏低的治疗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四是逐步放开技术难度大、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五是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本保障范围。

五、具体调整方案

(一)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除中药饮片外,公立医院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

(二)提高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至第三项调整后的所有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1.一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11开头;

2.一般检查治疗:项目编码12开头;

3.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

4.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本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条第3、4、5项中规定保持价格稳定的31开头项目除外)开头的项目按现行价格标准上浮25%;

5.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编码331005018肝移植术、331101018自体肾移植术、331101019异体肾移植术、331101022移植肾探查术、331101023移植肾肾周血肿清除术、331101024离体肾切开取石术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标准,其他服务项目均按现行标准上浮95%。以上项目均不再加收30%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

6.康复类:项目编码3402开头,本类中体现医生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按现行价格标准上浮50%;

7.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按现行价格标准上浮50%。

(三)降低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20%;

2.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20%;

3.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304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6%;

4.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6%。

(四)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

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等项目价格保持不变:

1.核医学:项目编码23开头的部分项目;

2.血型与配血:项目编码26开头;

3.高压氧治疗:项目编码310607开头;

4.神经系统:项目编码3101开头的310100001—310100004、310100007—310100015,310100021—310100025;

5.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中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编码311000001—311000013等项目;

6.部分经血管介入治疗:项目编码32开头;

7.部分物理治疗:项目编码3401开头。

8.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手术类(编码33)第3条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政策进行调整,已经直接合并到手术费中,不再单独收取。

2.本次医药价格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原价格政策,保持原价格标准不变。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省里文件执行。

3.未定级的社区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

4.本方案中所有调价后价格尾数计算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至2018年7月31日),期满前2个月由物价部门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价格方案,并按程序公布实施。试行期间,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物价、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报告。

大庆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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