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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可以开12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这份说明请收好!


什么是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适用人群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临床诊断明确

2.用药方案稳定

3.患者依从性良好

4.病情控制平稳

5.需要长期持续药物治疗

开具流程

1.首次开具长期处方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需要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并为患者建立《长期处方门诊病历》,将有关信息记录在病历中,患者通过签字方式确认。

长期处方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含中级)开具。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等常见病、多发病,也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含中级)开具。

2.再次开具长期处方

可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3.开具天数

长期处方开具天数不受患者主观影响。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患者取药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长期处方药品。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代办人),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终止处方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需调整原慢性病长期处方药物治疗的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的

4.患者发生了不能耐受的药品不良反应

5.其他需要终止慢性病长期处方的情况

终止后再次开具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适用病种用药范围

具体详见“黑龙江省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

来源: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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