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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梯里劝阻吸烟,老人猝死,劝阻者有责任吗?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前面的5次普法小课堂,除了第一次是简单交待一下我国的法律构成、法律渊源及我们学什么和怎么学以外,接下来的4次学法,我们集中学习了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一些案例和规则。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的一个特殊规则:公平分担损失。这个规则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害事实发生了,但是行为人、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该如何认定责任?

案 例

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何先生是医生,乘坐小区电梯时,遇到一位正在吸烟的老人。何先生觉得在电梯里吸烟不文明,而且对别人和老人自己的健康都不利,于是劝说老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老人受到劝阻后,情绪变得很激动,对着何先生大吵,导致心脏病发作,当场猝死。后来,老人的家属到法院起诉,要求何先生赔偿40万元。

这个案件,在裁判时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何先生没有过错,不用赔偿;另一种是,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老人猝死毕竟与劝说行为有关,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双方分担损失。

哪种看法有道理呢?何先生应该对老人的死亡后果分担损失吗?这就要说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了。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那问题来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责任,究竟是可以兜底适用的赔偿规则,还是要法律专门规定了才可以适用呢?

对此,立法是有变化的。原《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没有强调“依照法律规定”,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具有较大的弹性。但现在《民法典》作了修改,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规定”。

这说明,现在要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责任,不能只基于公平原则判断,而是要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

这个构成要件,主要有3点,分别是: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以及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回到案例

回到开头的案例,老人猝死,与何医生的劝说行为相关,这是行为与损害有关;但是,何医生劝说老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有过错吗?显然没有。老人忽然发病猝死,也不是老人自身有过错,这是意外事件。所以,前两个要件都满足。

那么,第三个要件,也就是“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这一点,符合吗?

按《民法典》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下情形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即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以及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才是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形。

对于案例中的这种情形,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让双方分担损失。

但《民法典》实施后就不是这样了。现在的规定是,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并不是双方都没有过错就应该公平分担损失,还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所以,老人被劝阻吸烟后猝死,更多的是一个意外事件,不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何医生不用向老人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一下今天这一讲:

公平分担损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由法官结合公平原则、根据法律的专门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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