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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客运大巴上乘客因太拥挤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今天,我们学习一下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客运合同,在生活里很常见,比如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但是,作为乘客,我们到底能享有哪些权利,要遵守哪些义务,可能就不那么清晰。

案 例

还是先来看一个案例:  客运汽车到站时,售票员发现车上的客人已经超员,就不让后边的客人上车。小王因为有急事要办,央求上车,还说出了问题都由自己负责。  

售票员无奈,只好让他上了车,还强调出了问题,由小王负全责。小王上车后,因为太拥挤,携带的物品挤压到了孕妇小赵,导致小赵受伤。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看完这个案例,可能我们会想,汽车超载,客运公司有一定的过错。  

同时我们还会想,直接导致小赵受伤的是乘客小王,而且小王上车时还承诺了对超载的意外负全责,那么倒底是由客运公司还是由小王来承担责任呢?  

我们看看《民法典》对客运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客运合同,也叫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在这里,要注意两个点。  

第一,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只有将旅客按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才算是实现了合同目的。  

第二,客运合同是格式条款。比如车票、船票、机票,现在也有电子客票。  

客运合同,一般在交付客票时成立。但特殊情况下,成立时间也可能变化。  

例如先上车后补票,在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后续的补票行为,其实相当于补签合同,但补签之前,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了。  

客运合同成立后,旅客和承运人要互负义务。  

先来说旅客的义务。  

首先,是旅客必须持有有效的客票,并且根据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以及座位号乘坐。  

履行客运合同的时候,实际运输的并不只有旅客本身,还包括他随身携带的行李。 

所以,客运合同对旅客携带行李,也有约束。这也是旅客要遵守的第二个义务。包括对行李的数量和品类有限制,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或者违禁品等。  

说完了旅客要遵守的义务,我们再来看承运人的义务。  

最基本的,是承运人在运输时要保障旅客安全。这里说的安全,既涉及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承运人负有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就意味着,只要旅客在运输的过程里受到伤害,无论承运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这种情形也有例外。如果旅客出现伤亡,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或者有重大过错,比如故意不扣安全带或者在车上寻衅滋事,那承运人可以免责。  

如果不是人身安全,是财产安全,那法律对承运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会低一些。承运人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毁损、灭失了,只有承运人有过错,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旅客自己没看管好,导致遗失或者被盗了,承运人不负责任。

案例回顾 

理解了旅客和承运人要承担的义务,我们可以来回顾开头的案例了。  

案例里,因为客车太拥挤,小王携带的行李挤压孕妇小赵,导致小赵受伤。这样看起来,小王的行为与小赵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让小王承担赔偿责任好像是有道理的。  

但实际上,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客运公司。原因是:  

首先,在客车超载的情况下,售票员还让小王上车,这是违规的,而且加重了车辆的拥挤程度。这就表明,承运人对小赵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  

第二,法律规定,在客运合同里,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乘客安全,造成损害的,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一下:  

第一,客运合同,也叫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第二,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无过错责任,对财产安全负有过错责任。

供稿:法治办播音:林凡举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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