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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违规收礼行为的界限?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违规收礼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礼登记的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明令禁止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即使回来后登记上交,也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于在公务活动中,以公务身份接受允许赠送的礼品的,应当登记上交,如果不登记交公的,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依贪污处理。数额较小不构成贪污罪的,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政务处分,数额较大的,即累计超过3万元的,按贪污罪处罚。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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