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传销型
在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搭设了一款APP,客户转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就能作为平台会员获得三倍数额的“爱心豆”,APP按时释放少量爱心豆到会员账号中作为利息,一个被释放的爱心豆就能兑换一元人民币。另外,客户还能通过推荐他人加入会员投资,获得一次性加速释放爱心豆的奖励。客户的会员级别依据其推荐人数和投资额分为不同级别,对应的级别会员在本团队新发展投资者后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进一步的加速释放加速率。
2购物包租型
该类型的手段通常表现为假借销售商品或商品使用权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采购协议,再承诺代为出租管理商品后,可定期向客户返还经营所获的高额收益,进而诱使公众参与投资。表面看这是以实物交易为支撑的正常经营活动,实际是销售者利用购物包租的噱头吸收资金。所谓的商品多为虚假,而承诺的定期支付高额租金、到期回购本质上是通过借新还旧来承诺保本付息。在缺少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往往会以资金链断裂作为收场。
例如许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以购买充电桩份额后由某公司代为运营的名义,由公司与客户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采购合同》《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声称客户能从充电桩的运营中获益。但实际上投入充电桩采购和运营的资金比例很低,基本都是靠后进的投资款来发放前序客户的收益,许多客户甚至从未见过自己购买的充电桩实物。
3违规私募型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经过备案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与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主要客户是少部分高净值人群,故监管手段相对宽松,这就导致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虽然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发行产品时,为片面追求资金规模,放弃合格投资人的审查,直接或变相承诺本息收益,实质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托管,在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随意进行资金拆借,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金。
例如A资本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中,涉案私募产品对外销售后,所募集资金经多层转账后转移至A集团法定代表人彭某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涉案资金既脱离了资金监管,又无法通过投资相关项目实现市场融资,已经偏离了私募基金的本质。上述公司虽然取得了基金销售牌照、部分基金亦进行了备案,但上述行为无非是借用了部分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4伪“区块链”型
该类型的手段通常表现为:第一步,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尽可能多地吸引“炒币”玩家登录后交易境外通用虚拟货币;第二步,以平台的名义发行代币(平台虚拟货币),诱骗“炒币”玩家相信这种代币具有增值空间,并用境外通用虚拟货币大量兑换代币;第三步,推出各种名目的“存币返利”计划,让持币人将代币存入平台,平台定期向持币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代币作为利息,最终,平台开设者拿到大量境外通用虚拟货币套现,“炒币”玩家获得一堆无法兑现的代币。
例如雷某某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雷某某经营某数字货币交易所,吸引投资人入场进行数字币交易,并且隐瞒IT币为无价值的以太坊代币的实质,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大量被害人入场投资IT币,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兑换IT币损失钱款。
5股权投资型
该类型的手段与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密切相关,涉案公司为满足融资需求,在不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资质的情况下,向公众销售公司股权,以公司未来上市后能实现股价翻倍为诱饵,并承诺有股权回购作为保障,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股权。公司上市失败后,股权升值和高价回购均无法实现。
例如江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B公司实控人江某为增资扩股后新三板上市,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B公司股权,并承诺B公司未能新三板上市将回购股权并支付8%年息。
6“概念”理财型
该类型的手段主要以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骗取资金,有的是虚构一些发展前景好、契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实体投资项目,如养老社区、乡村建设、生物科技、光伏产业、影视业等新兴产业,将项目包装为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还有的是虚构一些有国企交易背景、或集团公司担保的资产收益包,进而包装为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对应的标的种类繁杂,令人难以分辨产品的真伪。
例如在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以自己实际控制的C置业有限公司定向投资某市“美好乡村”建设项目为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允诺年化收益率10%-12%,通过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固定收益权类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个人挥霍。
来源:“大庆地方金融”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