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医德医风奖惩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树立医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以适应医院改革发展和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医务人员衣帽不整,有损医院形象的,经调查核实,在工资中扣50元。
二、凡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有生、冷、硬、顶与患者发生纠纷的,不论什么原因,均扣责任人工资。
①语言不美,与患者发生争吵的在工资中扣100元。
②服务态度冷漠,不耐心解答问题与患者发生争吵的在工资中扣100元。
③对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在工资中扣200元。
三、服务工作不到位,出现差错,敷衍了事与患者发生纠纷的,均扣责任人工资。
①让住院患者或家属自己承担取药、送标本、拔静点、灌肠、备皮等护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每发现一次在工资中扣100元。
②医技科室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提供检查报告单,每发现一次在工资中扣100元。
③收款人员收款出现差错,每差一张处方在工资中扣20元;医生处方书写不合格,每张处方在工资中扣20元;调剂人员投错药,每张处方在工资中扣100元。
四、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诊治过程中接打手机的,扣当事人工资200元。
五、医务人员不按正常财务制度手续办事,直接收取病人检查费、处置费、不给开收据,截留医院收入的,对当事人以所收金额的5倍数额从工资中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医务人员乱检查、乱收费、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当事人以多收金额5倍数额从工资中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医务人员向患者收取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对当事人以所收金额5倍数额从工资中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医务人员坐车开药、做各种检查、克扣病人药物除责令退赔全部费用外,还要对当事人以退赔全部费用5倍数额从工资中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医务人员开大处方、花处方的,对当事人以所开处方全部费用5倍数额从工资中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十、医务人员出具假辅助检查报告、证明、诊断书,涂改或制造假病历的,在工资中扣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一、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故意介绍或转诊病人的,经调查核实每转一名患者在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二、医务人员将“坐车”开的药品转卖给患者的,或借工作之便倒卖药品牟取不正当收入的;利用医院仪器私自为患者检查治疗收取现金从中捞取非法收入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在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三、医务人员参与统方,收取统方费的,在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四、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在科室主任和当事人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采购办违反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不按合同采购,在科室主任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六、购进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的,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在科室主任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七、对于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除退还“红包”外,在收一扣十, 待岗一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署名举报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宴请的,经初步审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理一起处罚一起,并追究连带责任。即医务人员有收受行为,在处罚本人同时,连同科室长一并处罚;科室长有收受行为,连同主管领导一并处罚,要真正起到罚一警百的作用。
2.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物品和有价证券等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或者接受患者及家属的宴请一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年内再犯者,停止其执业活动一年,并给予记过处分。
3.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物品和有价证券等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者接受患者及家属的宴请一次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停止其执业活动一年,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4.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物品和有价证券等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接受患者及家属的宴请一次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停止其执业活动一年,并给予降级(工资级别)或降职(低聘)处分。
5.收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物品和有价证券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接受患者及家属的宴请一次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或有索要行为的,停止其执业活动一年,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6.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所在科室实行各项评比一票否决制。
十八、收回扣、开单提成(医务人员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等问题参照十七条规定执行。
十九、科室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的,在科室主任工资中扣1000元,并免除职务。
二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的,在科室主任工资中扣1000元,并免除职务。
二十一、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科室未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设立小金库的,在科室主任工资中扣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十二、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当事人所在科室,扣科室目标管理分,并与奖金分配挂钩,同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设委屈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为了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整体形象,面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患者及家属,能够从大局出发,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并能妥善处理的,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二十五、奖励举报者,对举报属实的,医院将按举报金额的30%奖励举报人。
二十六、非医疗科室人员参照此规定施行。
二十七、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制度,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制度,法规施行。
二十八、本办法自2008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