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我市医疗行业环境,促进我院医疗工作规范有序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市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庆卫发〔2019〕号),结合《大庆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我院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顿和规范我院医疗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疗欺诈、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促进我院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医疗服务。
二、实施范围
医院各科室及所属社区。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等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护理部)
重点查处: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供他人违规开办医疗机构、供医疗机构违规增设诊疗科目、供他人违规获得处方权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2.依法依规自查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
重点查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出租承包科室、违规开展诊疗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3.严肃惩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
重点查处:所开展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不符的;违规开展未核准备案医疗技术的;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4.严厉打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护理部)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执业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与其注册执业范围不符的违规行为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未注册《护士执业证书》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未取得《执业药师证》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
5.依法依规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预防保健科、门诊部)
重点查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6.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及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混乱等行为。(牵头科室:药剂科)
重点查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行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行为,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药品采购没有发票、随行单或使用假发票、假随行单的药品购进行为;药品没有进销存台帐行为等。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7.禁止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药剂科)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诱使、欺骗、强迫患者使用并销售“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8.严厉打击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
重点查处:医师未按照诊疗常规诊断病情违规开具大处方的;伪造医学检验数据及物理诊断结果的;以欺骗诱使、强迫等方式手段对患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手术治疗的;医务人员雇佣“医托”诱使患者产生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甚至使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9.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安全保卫科配合)
重点查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0.严厉打击医院校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办公室、病案统计科配合)
重点查处: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不符合医院基本标准的;以及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
11.严肃处理违反“看病不求人”相关规定的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护理部、宣传科、住院部、门诊部配合)
重点查处:不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医疗信息的;不按要求实现网上预约挂号的;不按要求公开各种排队信息的;不遵守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带人插队、加塞就诊的;对在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的。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优化医疗卫生环境做到“看病不求人”的实施意见》(黑卫医规发〔2019〕5号)
12.依法查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丢弃、买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牵头科室:感染管理科,总务科配合)
重点查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
13.严格治理医疗污水,严肃查处直接排放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牵头科室:总务科,感染管理科配合)
重点查处: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使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未对处理后的污水消毒效果定期监测的。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14.严肃查处违规收受“红包”、回扣,不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行为。(牵头科室:行风办、药剂科、器械科)
重点查处:个别医务人员只收受熟人“红包”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医托收受“红包”的,或在医疗业务经营活动中拿取“回扣”向外院转介病人的;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或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个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 ;开单提成或为商业目的统方的;对“红包”、回扣整治工作责任心不强、政策执行不好、存在为难情绪,对待问题查处“下不去手、动不了刀”的;在“红包”、回扣问题上不对外宣传、不愿对外宣传、不会对外宣传,不愿倾听群众声音、不同声音,不愿意、不接受他人监督的;行政科室牵头整改作用发挥不好,办法措施单一、指导监管不够、持续抓建信心不足等问题。
法律依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15.重点查处: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牵头科室:医保科、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器械科配合)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6.惩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备案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牵头科室:宣传科,医务科配合)
重点查处:未经审查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在发布医疗广告过程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等医疗广告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17.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牵头科室:宣传科)
重点查处:利用网络媒介(网站、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
(四)坚决查处违规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8.查处分解(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等乱收费行为。(牵头科室:物价管理科,医务科、护理部、医保科配合)
重点查处: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19.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牵头科室:物价管理科)
重点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0.查处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牵头科室:物价管理科,护理部配合)
重点查处: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不给患者出具结算费用清单和收据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1.查处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法行为。(牵头科室:医务科,医保科配合)
重点查处:诱导和过度用药、检查、治疗行为,以及术中加价的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22.推动建立医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科室:监督办,医务科、各党支部配合)
重点查处: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严重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于6月份启动,进行动员部署、进行自查自纠。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巡查、整改排查、督导暗查。医院进行总结评估,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回访抽查,总结汇报8个阶段,为期9个月。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9年6月初至6中旬)。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定多科室联合机制,召开动员大会,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9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我院结合实际,根据此次专项行动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制定措施,建立台帐、规定时限和责任科室及人员,及时组织问题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执法(2019年7月中旬~8月底)。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迎接联合执法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科室及责任人按上级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并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四)第四阶段——全面整改(2019年9月1日~9月底)。对照我院在上级相关部门联合巡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五)第五阶段——督导暗查(2019年9月15日~10月15日)。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在自查自纠、联合执法、全面清查、全面整改的基础上,组织督导暗访和跟踪执法监督,巩固整治成果。
(六)第六阶段——总结评估(2019年10月16日~11月15日)。区域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进行整顿工作总结,分析评估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9年11月10日前上报至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七)第七阶段——回访抽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5日)。市、区相关部门对于前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查,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收集线索、逐级排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八)第八阶段——总结汇报(2020年1月16日-2月)。在2020年1月16日前,将我院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区、市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医疗乱象是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排除医疗隐患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医院成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及党委书记担任,四位副院长任副主任,并组建联合工作组。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我院整治医疗乱象组织机构及联络员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协同机制,落实职责要求。医院相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协同监管、依法履职,统筹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医疗乱象整治行动,查找医疗乱象的征兆,发现线索,进行深入检查,避免出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依法严厉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此项行动的宣传引导,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宣传途径进行宣传,营造声势,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和应对措施,积极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的问题。
(四)创新监管手段,形成高压态势。按照区、市要求借助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规范、督促引导等方式引导行业人员守法依规的同时,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借助各部门官网,推出群众举报平台,运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短信、监督热线等形式,广泛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