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大家好!第十二次普法小课堂又与大家见面了,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人体器官捐赠合法,买卖就是违法?”
我们知道,人格权是一种权利类型,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十次普法小课堂我们讲了什么是生命权,今天,我们讲一讲什么是身体权。
身体我们很熟悉,既是生命的载体,也是人格的载体。问题是,在法律上,我们对自己的身体到底享有怎么样的权利呢?
典 型 案 例
先来看一个案例。
庄女士患了尿毒症,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医院在征得庄女士和她的丈夫周先生同意后,通过红十字会找到了肾脏捐献者。
肾脏移植手术前,医院向庄女士夫妇告知了器官移植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需要向肾脏捐献者提供经济补助等事项。夫妇俩同意了,向医院支付了给肾脏捐献者的补助费、器官运输保存费、手术医疗费等等共计35万元。
手术后,庄女士恢复不好,三天后就死亡了,医院退还了尚未治疗的费用14万元。但周先生不干了,直接就起诉医院买卖人体器官违法,要求返还所有医疗费用。
周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得先来看看什么是身体权。
身体权是每一个人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一,是保持身体完整权。
你很容易想到的,就是保护身体的实质完整性,也就是禁止他人擅自取走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
这里说的身体组成,主要是指不涉及健康的部分。因为一旦涉及健康,那就变成侵害健康权了。例如,饭店老板张三,为了保持卫生,强制按住厨师挨个剃光头,虽然不影响健康,但侵害了员工身体的实质完整性。
除了身体的实质完整性,法律还保护身体的形式完整性,也就是个人有权保持自己的身体不被他人非法接触。比如,两三岁的小女孩长得可爱,叔叔去摸摸她的脸蛋,抱一抱她,这很正常;但等孩子长到十七八岁了,叔叔再擅自去摸摸她的脸蛋,抱一抱她,是不是就是性骚扰了呢?最起码也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保持身体完整性,这是一个偏重于防御性的权利,只有个人身体受到侵害时才会触发。但身体权里,不光有防御性的权利,也有能主动行使的。
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二点,身体利益支配权。
它是指人有权适当支配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比如,义务献血,捐献骨髓等帮助他人。
除此以外,人还可以在不损害生命的前提下捐献器官,或者在生前留下遗嘱,表明死后将自己的遗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进行研究、教学等。这也都是合法行使身体权的行为。
那什么样是不合法的呢?《民法典》第 1007 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以及买卖人体器官和遗体。这些行为不光在民法上是无效的,同时还可能触犯刑法,会被国家制裁。
同样都是支配身体部分或者遗体的行为,只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区别,法律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因为这种支配关乎到人的尊严和公序良俗,已经超出了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比如,捐赠器官或者捐献遗体,通常是为了救助他人,促进医学进步,这是应当鼓励的。但买卖更多时候是为了牟取暴利,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应当坚决制止。
那在法律上,怎样进行人体捐献才合法呢?《民法典》第 1006 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主动捐献,捐赠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拥有足够的辨认能力,个人才能依法自主决定捐献身体组成部分,或者在死后捐赠遗体。并且,捐赠的意思表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
案例回顾
结合对身体权的理解,我们再来回顾开头的案例。
医院在征得患者同意后,通过红十字会接收了他人捐献的器官,这是程序合法的。同时,患者对器官捐献者进行适当补助也是正当行为,不能认为是买卖器官。
周先生在妻子器官移植失败后,请求医院退还部分费用是正当的,但也要适当。医院已经支出的费用,都不能返还。至于主张医院买卖器官,则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一下本讲的内容:
第一,身体权是每一个人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二,身体的完整性分为实质完整性和形式完整性,实质完整性保护个人身体组成部分不残缺,形式完整性保护身体不被他人非法接触。
第三,身体权是具有支配性质的人格权,可以出于高尚目的将身体组成部分捐献他人,也可以将死后的遗体捐赠,但禁止买卖身体组成部分和尸体。
《民法典》相关条文链接: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供稿:法治办
播音:林凡举
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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