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大家好!我们讲身体权的时候说过,破坏他人身体完整,会侵害身体权,但不一定就会侵害健康权。因为两个权利保护的利益不同。这一讲,来说说健康权。
典型案例
先看一个案例。
有一家国内疫苗研发公司,研发的某种疫苗通过了国家有关机构的审批,进入到了临床试验阶段。在Ⅰ期和Ⅱ期的临床人体试验里,已经验证这款疫苗在较大规模的人群中具有安全性,而且能有效刺激人体产生免疫力。
于是,在招募Ⅲ期临床志愿者的时候,公司要求参与的受试者每人支付3000元,用来作试验期间的各项开销。后来,这家公司的收费行为被人举报了。
案例的大致情况就是这样。你认为这家公司进行临床试验收费的行为合法吗?
先说结论,疫苗公司的收费行为不合法,违背了《民法典》对健康权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1004条,健康权是维护身心健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
第一,健康权保护的是人体的生理、心理机能正常运转。
从这个特征我们也能看出来,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不一样的。上一讲也说过,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但如果一个人不光是身体完整性被损害了,人体机能运作也受到了影响,这就属于损害健康权,而不是身体权。
第二,健康权要维护的,是人体正常生命活动,而不是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这是健康权和生命权最大的区别。
那么日常生活里,我们可以怎么行使自己的健康权呢?主要有两部分具体内容。
第一,是健康享有权。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指个人享有保持身体健康、发展身体健康的权利。保持健康,是指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发展健康,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锻炼健身,比如得了病去看医生,来增强健康水平。
第二,是健康利益支配权。
这是指,个人有权适度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比如说,杂技演出有一定风险,但演员同意出演,还比如,拳击手比赛的时候,也有可能受伤。所有这些,就是在适当支配健康利益。
和我们之前说生命权、身体权时一样,这种支配权不是绝对的,而要受限制。
有关健康权的一些特别规定,这是在理解健康权时要特别注意的。
《民法典》除了单独规定健康权,还专门用了两个条文来规范人体临床试验以及人体胚胎、基因等研究。
首先是第1008条,它规定了人体临床试验要遵守的基本规范,主要包含这样的四层意思。
第一,临床试验必须具有正当目的,比如是为了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第二,临床试验应当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试验组织者必须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得到受试者或者他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最后,是进行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案例回顾
而开头案例说的疫苗公司,在组织第Ⅲ期临床试验时就对受试者收取了费用,这就属于违法行为,是必须停止的。
对于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等研究,《民法典》在第100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进行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的相关研究,法律是准许的。但是,这类研究要受严格限制,比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以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我国之前就发生过一起人体基因编辑案例。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健康诞生。这次基因编辑活动是贺建奎私自策划的,他伪造了伦理审查书,招募了8对夫妇志愿者参与实验,违规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最终生育了两名子女。
这种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最终,贺建奎等3人被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本讲的内容:
第一,健康权是维护身心健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具体包括健康享有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
第二,无论是侵犯个人的健康享有权,还是健康利益支配权,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造成实际损害,权利人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请求消除危险。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害,加害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健康利益,《民法典》对临床试验和涉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的医疗和医学研究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相关条文链接: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供稿:法治办
播音:林凡举
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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