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普法小课堂,我来讲一讲。
大家好!
上一讲,我们讲了健康权,至此,讲完了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的三种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我们知道,人格权中除了有物质性人格权,还有精神性人格权,今天要讲的,就是精神性人格权的一种,我们每一个人都享有的姓名权。
典型案例
还是先看一个典型案例。
小齐与小陈在同一个村庄居住,在同一所中学上学。平时两人成绩一直差不多,高考时小齐考得不错,被某大学录取了,小陈却落榜。小齐的录取通知书寄到了两人就读的中学,小陈见到后就起了坏心,领走了通知书,冒名顶替到大学报到、就读。
这期间小齐一直以为落榜的是自己,直到小陈毕业时,向学校申请要把毕业证书改为自己的本名,这才真相大白。小齐知情后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小陈的行为侵害了小齐的什么权利呢?就是我们这一讲要说的,姓名权。
姓名分成姓和名两部分。姓,是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一个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一个特定的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称谓,可以自由决定。姓和名的组合,构成了一个人完整的文字标识。
正因为姓是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因此,《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一般没有其他的选项。比如曾经有一个案例,有个人到公安局申请把姓名登记为“北雁南飞”,被拒绝了,后来又向法院起诉,也被驳回了,因为随意选取姓氏和创造姓氏,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也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
不过,在选取姓的时候,还是有例外:
第一,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第二,如果当事人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可以选取抚养人的姓氏,比如张三被李四收养了,就可以改姓李。
刚才说的这些规定,针对的是汉族的姓,对于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既然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那么,姓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行使呢?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命名权。
法律规定,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
除了本名,命名权还意味着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别名,比如笔名、艺名、网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他人不得干涉。比如,现在的网名千奇百怪,就是大家行使命名权的结果。
第二,使用权。
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有使用权。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等等,这个使用权只属于你自己,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第三,改名权,也叫姓名变更权。
法律规定,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但是,变更姓名的时候,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登记。
最后,是许可他人使用权。
在现实中,姓名利益既有精神利益,又有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典》第 993 条规定,姓名权的内容,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用名人的姓名做广告,就是许可他人行使姓名使用权。
说完了姓名权的内容,我们再来看看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第一,是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任何人对他人的姓名,都必须正当使用,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的,构成侵权行为。例如,有一位作家写了一本书,出版社出版时没有标注作家姓名,导致读者不知道他是作者,这就构成侵权。
第二,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某班主任的孩子在自己的班里上学,另一个同学与其同名,班主任强令这个同名的孩子改名,就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第三,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叫盗用,一种叫假冒。
盗用他人姓名,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比如某厂家给产品做广告,宣传的时候说“某某明星大力推荐”,但这个明星根本没有同意厂家使用他的姓名,这就是盗用。
假冒姓名就更严重,是直接顶着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比如本讲的案例,小陈顶替小齐去上学,就属于假冒。
这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或假冒,在心理上都是故意,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都违反法律,都要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回顾
我们回到开头说的案例,小陈冒充他人的姓名上大学,这是非常恶劣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小齐的姓名权,更是剥夺了她受教育的权利,给她造成了终身的损害。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小陈以及他的父亲要向小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齐在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同时,代收录取通知书的高中、错误录取小陈的大学,因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被判决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要共同向小齐赔偿。
我们知道,冒名顶替上大学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有一段时间还相当多,只追究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后来,立法机关也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冒名顶替罪。在《刑法》第 280 条就明确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实,不光是冒名顶替上大学,冒名顶替录用为公务员、获得就业安置待遇的,也都是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刑法处罚。
好,我们来总结一下:
第一,姓名分为姓和名,姓氏标记人的血缘传承,不能随意改变,名则可以自由命名。
第二,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和准许他人使用权。
第三,侵害他人姓名权,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普法小课堂下次再见!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供稿:法治办
播音:林凡举
录音剪辑:张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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