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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第四医院关于严禁“红包”、回扣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的治理力度,促进医院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医院在制定下发庆四医发〔2008〕12号《大庆市第四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办法》文件的基础上,又对收受“红包”、回扣做出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医德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及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能接受病人及家属的吃请,对病人及其亲属所送的“红包”或其他物品要当众、当面、当场谢绝,如一时难以推辞收下“红包”后,要在一小时内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首位受理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记录连同“红包”款,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上交院监督办,统一备案及处理。

第二条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小时内未上报,超过二十四小时未上交,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收受“红包”:

一、事前未能按第一条规定向有关上级汇报且在诊疗或手术后又不积极主动退“红包”的;

二、在监督办接群众举报已立案调查后退还“红包”的;

三、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后退“红包”的;

四、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收的“红包”,无论金额大小,未能在接受“红包”后的规定时间内登记上交(只有对因故不能拒绝才收的“红包”,才是属于登记上交的对象)。如确因特殊情况在群众未举报、有关部门未立案调查前(指不发生各类纠纷),向院监督办上交“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者,视为主动上交;

五、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的无论其是否知情的;

六、科室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职能科室或院领导上报者;

七、对“红包”易发的重点科室和个人,监督办在对病人进行跟踪随访中,若有30%的患者或其亲朋好友等反映其有违反医院规定行为者,视为违纪行为成立;参照国家对案件当事人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文书精神,凡是具有两人以上患者及其亲朋好友等能讲明其有违纪行为详细情节者,不论被调查者是否承认,均视为违纪行为成立。

第三条  凡是被认定为收受“红包”的均按《大庆市第四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办法》规定施行。

第四条  对有刁难、报复或以各种语言相威胁举报人或办案人员行为者将加重处理。

第五条  医院其他非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收受“红包”,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因老师管理不严,实习、进修学生出现违反院规院纪现象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负责带教老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条  医院医务人员和其他非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商业贿赂(即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医院查实医务人员和其他非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制度,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制度,法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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