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果,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在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由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办公室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给予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回扣”、“开单提成”的;
(五)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应当积极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有关《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列举的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代理人信息,并认真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见附件1)并随时上报市卫生局。医院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院纪委组织听证后在医院网站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和代理人名单”。
第五条 被告知将被定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代理人有异议,可要求听证。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医院纪委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医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医院纪委书记主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医院专项工作办公室提出当事人在医药购销领域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的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由医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和代理人名单”。
第六条 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受理机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投诉电话0459—5591531,治贿专项账户(开户行:建行龙南支行;账户名称:大庆市第四医院;账号:23001665251050003157)。
第七条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在两年内停止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八条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医院在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医院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经调查核实,除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医院廉政账户外,将按照上级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查。